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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语 



 

根据中国贸仲委《仲裁规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仲裁语言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一般情况下,仲裁语言为中文;中国贸仲委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以中文以外的其他语言为仲裁语言。

中国贸仲委《仲裁规则》第八十一条 仲裁语言

    (一)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仲裁程序以中文为仲裁语言,或以仲裁委员会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的其他语言为仲裁语言。

    (二)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言翻译的,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供译员,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

    (三)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其他语言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