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件的提交和交换

根据中国贸仲裁委《仲裁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文件应提交至中国贸仲委仲裁院或其分会/中心仲裁院。仲裁程序中需要发送或转交的仲裁文件,由仲裁院发送或转交仲裁庭及当事人。但是,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仲裁文件也可以以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决定的其他方式发送或转交。
仲裁文件的送达及期限计算 中国贸仲委《仲裁规则》第八条规定: (一)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均可采用当面递交、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 (二)上述第(一)款所述仲裁文件应发送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自行提供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地址;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没有提供地址或当事人对地址没有约定的,按照对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提供的地址发送。 (三)向一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件,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发送至收件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或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包括公证送达、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在内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四)本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应自当事人收到或应当收到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向其发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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