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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 案 退 費


撤案仲裁費用的退費

為了規範仲裁案件撤案時仲裁費用的退費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網上仲裁規則》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國內案件的退費

1、仲裁庭組成前撤案的,案件受理費的全部和案件處理費的50%退回。

2、仲裁庭組成後至開庭前撤案的,案件受理費的50%和案件處理費的50%退回,但收取的仲裁費用最低不少於6100元人民幣。

3、仲裁庭開庭後撤案的,一般不予退費。情況特殊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回,案件處理費可視具體情況酌退,但所退費用不高於處理費的20%。


第二條        涉外案件的退費

1、仲裁庭組成前撤案的,仲裁費(不含立案費,下同)的60%退回。

2、仲裁庭組成後至開庭前撤案的,仲裁費的50%退回。

3、仲裁庭開庭後撤案的,一般不予退費。情況特殊的,仲裁費可視具體情況酌退,但所退費用不高於仲裁費的20%。


第三條        因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而撤案或當事人無故不參加開庭的退費

仲裁案件開庭審理前,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作出無管轄權決定而撤案的:國內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的80%退回;涉外案件,仲裁費的80%退回。


仲裁案件開庭審理後,因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而撤案的:根據仲裁委員會辦理案件和仲裁庭審理案件所進行的程度和工作量及當事人本身的責任,國內案件,退費金額不高於受理費和處理費的70%;涉外案件,退費金額不高於仲裁費的70%。


當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被視為自動撤案或自動撤回仲裁請求或反請求的,不予退費。


第四條        適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其它《仲裁規則》的案件的退費

適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網上仲裁規則》等案件的退費,參照本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經貿仲委和海仲委第十七屆委員會第七次主任聯席會議批准,自201211 日起施行,由貿仲委秘書局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