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 語 言

根據中國貿仲委《仲裁規則》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仲裁語言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一般情況下,仲裁語言為中文;中國貿仲委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以中文以外的其他語言為仲裁語言。 中國貿仲委《仲裁規則》第八十一條 仲裁語言 (一)當事人對仲裁語言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仲裁程式以中文為仲裁語言,或以仲裁委員會視案件的具體情形確定的其他語言為仲裁語言。 (二)仲裁庭開庭時,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證人需要語言翻譯的,可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提供譯員,也可由當事人自行提供譯員。 (三)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文書和證明材料,仲裁庭或仲裁委員會仲裁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中文譯本或其他語言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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