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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地

 

仲裁地根據中國貿仲委《仲裁規則》的規定,仲裁地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仲裁地或約定不明確的,

以中國貿仲委或管理案件的中國貿仲委的分會/中心所在地為仲裁地。


中國貿仲委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確定其他地點為仲裁地。


中國貿仲委《仲裁規則》第七條 仲裁地

(一)當事人對仲裁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當事人對仲裁地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以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中心所在地為仲裁地;

仲裁委員會也可視案件的具體情形確定其他地點為仲裁地。
(三)仲裁裁決視為在仲裁地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