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 紧急仲裁员程序收费指引
第一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以下简称“香港仲裁中心”)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仲裁规则》第六章规定的由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案件。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紧急仲裁员的报酬以小时费率为基础收取。紧急仲裁员的小时费率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的,应向香港仲裁中心提交申请书,并按照以下标准交纳申请受理费和程序费用预付金: (一)申请受理费港币8000元。该费用不予退还; (二)程序费用预付金港币75000元。该费用包括香港仲裁中心管理费和紧急仲裁员约15个小时的报酬。紧急仲裁员的工作量超过15个小时的,申请人应按照香港仲裁中心的要求补缴费用;紧急仲裁员的工作量不足15个小时的,香港仲裁中心在支付紧急仲裁员的报酬后,将余额退还申请人; (三)根据程序的需要,香港仲裁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支付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 (四)上述费用应由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预先支付。 第五条 紧急仲裁员的报酬和费用由仲裁委员会根据紧急仲裁员的实际工作量和案件复杂程度最终确定。香港仲裁中心有权依照紧急仲裁员的决定,留置紧急仲裁员决定,以确保申请人缴清紧急仲裁员的报酬和实际费用。 第六条 本指引经仲裁委员会批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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