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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織 機 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英文簡稱CIETAC,中文簡稱貿仲委)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之一。


根據19545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215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決定》,貿仲委於19564月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簡稱中國貿促會)組織設立,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係不斷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將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改稱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通知》,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於1988年根據國務院《關於將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修訂仲裁規則的批復》,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00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的名稱。


貿仲委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經濟貿易爭議。


貿仲委設在北京,並在深圳、上海、天津和重慶分別設有貿仲委華南分會、上海分會、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分會)和西南分會。貿仲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


為了支持深圳經濟特區建設,198211月,中國貿促會會同中央有關部門請示國務院同意,中國貿促會批復廣東省人民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設立貿仲委深圳辦事處。19842月,中國貿促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辦事處正式成立,辦事處的任務是調解特區有關涉外經濟貿易爭議案件和代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接受當事人申請的仲裁案件。經仲裁委員會同意仲裁庭可在深圳審理,同時進行仲裁和法律諮詢。辦事處的業務主要由貿促會領導,幹部、行政管理等工作主要由深圳市委、市府領導。經批准,深圳辦事處於1989年更名為深圳分會,於2004年更名為華南分會。


為了適應上海市對外開放事業發展的需要,19888月,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貿促會批准設立貿仲委上海分會。1988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文,通知根據中國貿促會的決定,同意設立貿仲委上海分會。上海分會行政上隸屬於貿促會上海分會,在貿仲委的垂直領導下獨立辦案。


為了支援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經中國貿促會批准,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貿仲委於20085月在天津設立了貿仲委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分會)。


為了配合重慶市建設開發的戰略部署,支援重慶內陸開放型經濟的發展,經中國貿促會批准,重慶市人民政府同意,貿仲委於20093月在重慶設立了貿仲委西南分會。


應香港特區政府的請求,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支援香港發展成為亞洲區域仲裁中心,中國貿促會積極推進貿仲委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搆——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在完成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設立的審批手續後,中國貿促會於2012924日會同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香港貿易發展局在香港舉辦了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設立儀式。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作為貿仲委在香港的分支機搆,在香港辦理仲裁案件,提供仲裁諮詢和培訓。


貿仲委及其分會是統一的仲裁委員會,適用同一部《仲裁規則》和同一個《仲裁員名冊》。1993年貿仲委《章程》即規定,分會是貿仲委的派出機構,此後曆部《章程》均延續此規定。


根據仲裁業務發展的需要,以及就近為當事人提供仲裁諮詢和程式便利的需要,貿仲委先後設立了26個地方和行業辦事處。為滿足當事人的行業仲裁需要,貿仲委在國內首家推出獨具特色的行業爭議解決服務,為不同行業的當事人提供適合其行業需要的仲裁法律服務,如糧食行業爭議、商業行業爭議、工程建設爭議、金融爭議以及羊毛爭議解決服務等;此外,貿仲委還為當事人提供功能變數名稱爭議解決服務,積極探索電子商務的網上爭議解決。針對快速解決電子商務糾紛及其他經濟貿易爭議的需要,於200951日推出《網上仲裁規則》。該規則在普通程式之外根據案件爭議金額大小分別規定了簡易程式快速程式,以真正適應在網上快速解決經濟糾紛的需要。


五十多年來,貿仲委以其仲裁實踐和理論活動為中國《仲裁法》的制定和中國仲裁事業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貿仲委還與世界上主要仲裁機構保持著友好合作關係,以其獨立、公正和高效在國內外享有盛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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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譽主任、主任、顧問和委員

        貿仲委設名譽主任一人、顧問若干人。

        貿仲委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履行貿仲委《仲裁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受主任的委託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 秘書局/秘書處

        貿仲委設秘書局,貿仲委分會/中心設秘書處,分別在貿仲委秘書長或分會/中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貿仲委或分會的日常事務。


    ● 專門委員會

        貿仲委下設三個專門委員會:


         專家諮詢委員會

            負責仲裁程式和實體上的重大疑難問題的研究和提供諮詢意見,對《仲裁規則》的修改提供意見,並負責仲裁員的培訓和經驗交流。


         案例編輯委員會

            負責已審理終結的案件的案例編輯和貿仲委的年刊編輯工作。


        ● 仲裁員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

            按照《仲裁法》和貿仲委《仲裁規則》的規定,對仲裁員的資格和表現進行審查和考核,對仲裁員的續聘和解聘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