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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關於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有關事宜的公告


 


2012-12-31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經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的涉外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涉外仲裁委員會的設立主體和涉外仲裁規則的制定主體。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原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是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決定設立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分會,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派出機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擅自決定不再接受經依法修訂的2012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分別自行制定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拒絕繼續接受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統一的業務領導和管理,並對外自稱為獨立的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未經合法程式擅自更名為深圳國際仲裁院和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擅自改變其作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分會的機構性質。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上述行為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為維護中國仲裁法制的統一,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仲裁權利,保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業務的正常運行,經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授權和批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章程》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現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未經合法程式擅自更名及改變其作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分會的機構性質的行為依法無效,自行以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名義制定的《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名冊》依法無效。


二、禁止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以任何方式繼續使用、變相使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英文名稱和品牌及相關標識,不得繼續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名義從事任何仲裁活動。


三、終止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接受仲裁申請並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權。


四、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或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仲裁的,應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接受仲裁申請並管理案件。未經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授權,其他任何機構無權接受上述仲裁申請並管理相關案件。


五、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接受仲裁申請並管理上述案件時,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約定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的案件,仲裁地和開庭地為上海;約定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仲裁的案件,仲裁地和開庭地為深圳。


六、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秘書局為上述有關案件提供服務的諮詢和聯絡方式如下:

上海

深圳

北京

電話:86-21-58200329

電話:86-755-82796739

電話:86-10-82217788

傳真:86-21-50810965

傳真:86-755-23964130

傳真:86-10-82217766

郵箱:infosh@cietac.org

郵箱:infosz@cietac.org

郵箱:info@cietac.org


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201281日之前接受申請並管理的仲裁案件,可在適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及根據該規則規定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統一業務管理下審結。


八、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深圳和上海兩地派出機構的業務運行,將另行安排。

對因有關分會的不當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的影響,我們深表歉意。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將一如既往地為中外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仲裁服務!


特此公告。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章)

Ο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