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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致全體仲裁員的公開信



2012-05-01

尊敬的貿仲委全體仲裁員: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委”)是1954年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簡稱“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獨立處理經濟貿易爭議的常設涉外仲裁機構。

 

1982年,由中國貿促會會同對外經濟貿易部、外交部報請國務院同意,中國貿促會批准在深圳市設立貿仲委深圳辦事處,1989年更名為深圳分會,2004年更名為華南分會。華南分會業務上由中國貿促會領導,幹部、行政管理等由深圳市政府領導。

 

1988年,經中國貿促會報請國務院同意,中國貿促會批准在上海設立貿仲委上海分會。上海分會業務由貿仲委垂直領導,行政上隸屬於貿促會上海市分會。

 

20122月,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批准了貿仲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的貿仲委《章程》和《仲裁規則》。該《仲裁規則》將自201251日起施行。

 

設立涉外仲裁委員會是我國《仲裁法》賦予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的權力。制訂、修訂貿仲委《仲裁規則》(涉外仲裁規則),是我國《仲裁法》和國務院1988年《關於將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修訂仲裁規則的批復》賦予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的職責。貿仲委的分會無權自行設立分會委員會,也無權自行制訂《仲裁規則》和設立仲裁員名冊。貿仲委及其分會是一個仲裁委員會,分會是貿仲委的派出機構。這一規定自1993年貿仲委《章程》做出明確規定並沿用至今。這是我國《仲裁法》實施後貿仲委的分會在地方合法存在的根本依據,也是嚴格執行《仲裁法》的必然要求。

 

貿仲委2012年《仲裁規則》進一步優化確定了仲裁案件的管理權,避免當事人利用原規定在貿仲委及其分會、分會與分會之間“擇地仲裁”,造成程式的拖延和裁決的衝突,影響貿仲委及其分會裁決的公信力和嚴肅性。

 

近日,貿仲委個別分會以不同形式對外宣稱是獨立的仲裁機構,有分會宣稱成立了分會委員會、還發佈了分會的仲裁規則,並著手設立分會的仲裁員名冊。這造成了國內外仲裁界的混亂,也嚴重影響了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對個別分會的不當行為給仲裁員造成的困擾,貿仲委在此深表歉意。

 

為了制止和糾正貿仲委個別分會的不當行為,維護貿仲委的團結統一,中國貿促會、貿仲委採取了多種措施,積極與有關市政府協調、與有關分會進行溝通,但迄今,有關分會未採取任何措施予以糾正。

 

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貿仲委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經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授權,貿仲委將視情況針對個別分會的不當行為發佈公開聲明,就有關問題予以明確,以正視聽:(一)分會成立分會委員會的行為無效;(二)分會制定的仲裁規則無效;(三)分會聘任仲裁員的行為無效;(四)自201251日起,當事人依照仲裁條款中將爭議提交貿仲委分會仲裁的明確約定,將其爭議提交貿仲委分會仲裁的,分會必須適用2012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五)根據2012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有關規定,貿仲委及其分會管轄權和主體資格決定由貿仲委或經其授權的仲裁庭作出,仲裁員由貿仲委主任指定(當事人選定仲裁員的除外),仲裁員回避事項由貿仲委主任決定,裁決書、撤案決定、調解書等結案文書加蓋“貿仲委”印章。分會不依照2012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受理仲裁案件、進行仲裁程式的,由此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和法律後果均由有關分會自行承擔。

 

仲裁員隊伍是貿仲委的重要力量,貿仲委的發展凝聚著各位仲裁員的心血,希望各位仲裁員繼續嚴格依照法律和《仲裁規則》從事仲裁工作,風雨同舟、共同鑄就貿仲委仲裁事業新的輝煌!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二○一二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