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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件的提交和交換

 

 
根據中國貿仲裁委《仲裁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仲裁檔應提交至中國貿仲委仲裁院或其分會/中心仲裁院。仲裁程式中需要發送或轉交的仲裁檔,由仲裁院發送或轉交仲裁庭及當事人。但是,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並經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另有決定,仲裁檔也可以以當事人約定或仲裁庭決定的其他方式發送或轉交。
 
仲裁檔的送達及期限計算
中國貿仲委《仲裁規則》第八條規定:
(一)有關仲裁的一切文書、通知、材料等均可採用當面遞交、掛號信、特快專遞、傳真或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或仲裁庭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發送。
(二)上述第(一)款所述仲裁檔應發送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自行提供的或當事人約定的地址;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沒有提供地址或當事人對地址沒有約定的,按照對方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提供的地址發送。
(三)向一方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發送的仲裁文件,如經當面遞交收件人或發送至收件人的營業地、註冊地、住所地、慣常居住地或通訊位址,或經對方當事人合理查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點,仲裁委員會秘書局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能提供投遞記錄的,包括公證送達、委託送達和留置送達在內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遞給收件人最後一個為人所知的營業地、註冊地、住所地、慣常居住地或通訊位址,即視為有效送達。
(四)本規則所規定的期限,應自當事人收到或應當收到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向其發送的文書、通知、材料等之日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