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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選擇中國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仲裁

-仲裁的優勢
與其他爭議解決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優點:

當事人意思自治。在仲裁中,當事人享有選定仲裁員、仲裁地、仲裁語言以及適用法律的自由。當事人還可以就開庭審理、證據的提交和意見的陳述等事項達成協議,設計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在當事人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則由仲裁庭決定。因此,與法院的訴訟程序相比,仲裁程序更為靈活。

一裁終局。商事合同當事人解決其爭議的方式多種多樣,但是,只有訴訟判決和仲裁裁決才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並可強制執行。仲裁裁決不同於法院判決,仲裁裁決不能上訴,一經作出即為終局,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裁決雖然可能在裁決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銷或在執行地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認和執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承認和執行的理由是由法律明確規定且非常有限,在涉外仲裁中通常僅限於程序問題。

仲裁具有保密性。仲裁案件不公開審理,從而能夠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

裁決可以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年《紐約公約》)現有締約的國家和地區156個。根據該公約,仲裁裁決可以在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此外,仲裁裁決還可根據其他一些有關仲裁的國際公約和條約得到執行。 《紐約公約》於1987年對中國生效,中國在加入《紐約公約》時作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

-中國貿仲委仲裁的特點

受案範圍寬、程序國際化。自1956年成立以來,中國貿仲委共受理了萬餘件國內外仲裁案件。中國貿仲委既可受理涉外案件,也可受理國內案件;同時,其受理案件的範圍也不受當事人行業和國籍的限制。近年來,中國貿仲委平均每年的受案數量近千件,始終位居世界知名仲裁機構前列。

從《仲裁規則》和仲裁員的角度而言,中國貿仲委也實現了國際化。中國貿仲委第一套《仲裁規則》制定於1956年,之後七次進行了修改,其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貿仲委現行的《仲裁規則》與國際上主要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基本相同,在現行中國《仲裁法》允許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尊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此外,中國貿仲委的《仲裁員名冊》中有千餘名仲裁員,均為國內外仲裁或其他行業的知名專家。其中,外籍仲裁員近300名,分別來自40多個國家或地區。

獨立公正。作為國際上主要的仲裁機構,中國貿仲委獨立於行政機關,其辦案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的干涉。中國貿仲委的仲裁員,包括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均不代表任何當事人,必須保持獨立和公正。在仲裁程序中,各方當事人均有平等的機會陳述自己的意見。在過去幾十年中,中國貿仲委的獨立、公正、廉潔以及裁決的質量得到了國內外當事人的廣泛讚譽。

仲裁程序快捷高效。在中國貿仲委的仲裁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程序如何進行。對於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陳述,將以書面形式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充分的交換,開庭審理一般只需1至3天。因此,中國貿仲委的仲裁程序具有快捷高效的特點,其受理的仲裁案件絕大多數均在仲裁庭組成之後6個月內結案。
 
仲裁費用相對低廉。作為國際仲裁機構,中國貿仲委的仲裁收費標准在世界主要仲裁機構中相對較為低廉。與國內其他仲裁機構相比,同等條件下收費基本相同。與訴訟相比,由於仲裁一裁終局、程序快捷等特點,使得採用仲裁對當事人而言更為經濟。

仲裁與調解相結合。仲裁與調解相結合是貿仲委仲裁的顯著特點。該做法將仲裁和調解各自的優點緊密結合起來,不僅有助於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而且有助於保持當事人的友好合作關係。

仲裁和調解相結合可以在仲裁程序中進行。即經當事人請求或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仲裁庭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擔任調解員的角色,對其審理的案件進行調解,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認為調解沒有必要或者不會成功,可以隨時要求終止調解,恢復仲裁程序。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當事人有調解願望但不願意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也可以請求中國貿仲委以適當的方式和程序協助調解其爭議。

此外,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開始前通過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憑當事人達成的由中國貿仲委仲裁的仲裁協議以及和解協議,請求中國貿仲委成立獨任仲裁庭,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仲裁裁決。在此情況下,中國貿仲委可以視工作量的大小和實際開支的多少,減少仲裁收費。

專業的仲裁管理服務。中國貿仲委仲裁院現有90多名高素質的專業人員,對中國貿仲委受理的案件進行管理。在每個仲裁案件中,中國貿仲委仲裁院向當事人發出仲裁通知後,即會指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該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中國貿仲委的工作人員大多具有法學碩士、博士學位,精通英語、法語或俄語等語言,並以積極向上的態度和勤勉盡責的工作作風為仲裁員和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服務。

-貿仲香港仲裁的優勢

中國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以下簡稱“貿仲香港”)是中國貿仲委在中國內地以外設立的第一家分支機構。貿仲香港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在地金鐘,交通便利。貿仲香港在香港推廣仲裁,與國際仲裁機構開展交流與合作,提供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根據當事人的約定管理仲裁案件,為當事人提供仲裁服務,積極支持並促進香港仲裁發展。

中國貿仲委受理的仲裁案件中,涉及香港當事人的案件佔據總受案量的第二位,許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選擇將其糾紛在香港仲裁。中國貿仲委設立香港仲裁中心,以香港健全的仲裁法制為依托,就近管理案件程序,滿足當事人的實際需求,也有助於豐富香港的法律服務內容,為當事人在香港解決爭議提供更多項的仲裁服務。

香港連續近20年來連續被評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系,在全球經濟自由度指數中排名第一。 2011年,香港於世界經濟論壇的《金融穩定指數發展報告》中,排名亦是首位。從香港出發,五個小時的飛行軌跡就可以覆蓋世界上一半人口所在地區。全新的香港《仲裁條例》植入並改進了《貿法委示範法》,其亞洲支持仲裁的司法區地位因此得到進一步鞏固。

香港法院一直維護仲裁的獨立性和終局性。香港作為​​中國特別行政區,作出的裁決適用《紐約公約》,可在全球一百五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得到便捷執行。香港與內地之間裁決也可依據專門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進行執行。

香港吸引了大量來自不同界別的世界級法律專業人士(尤其是國際貿易、建築工程、金融方面)來港定居,從而建立起一個強大的資深外籍律師(一千多名)和仲裁員群體,還有大量行業專家。

正因如此,香港一直被認為是處理複雜跨境爭議的理想地點。就內地當事人而言,香港仲裁,更是一個與外方談判時選擇爭議解決方式的折衷選擇。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貿仲香港管理的仲裁案件的仲裁地為香港,仲裁程序法應適用《香港仲裁條例》,仲裁程序規則統一適用中國貿仲委的《仲裁規則》。該規則專門設立第六章《香港仲裁的特別規定》,規範貿仲委在香港仲裁的案件。

-貿仲香港的特點

1. 審理方式的選擇
仲裁庭在保障當事人仲裁權利的基礎上,盡可能節約仲裁成本。例如,雙方當事人約定並經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認為不必開庭審理並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據書面檔進行審理。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採用詢問式或辯論式審理案件,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發布程序令、發出問題單、製作審理範圍書、舉行庭前會議等。

2. 簡易程序的有效使用
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凡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的案件,以及雖然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但是經過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並徵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仲裁適用簡易程序。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成立獨任仲裁庭審理案件,案件答辯和反請求期限較短,一般均為20天,而普通程序(涉外案件)均為45天。仲裁庭可以決定是否進行開庭審理。仲裁庭應在組庭後3個月內作出裁決書,如果適用普通程序,涉外案件作出仲裁裁決的時間為仲裁庭組成後6個月,國內案件作出裁決的期限為組庭後4個月。

3. 調解程序的應用
雙方當事人有調解願望的,或一方當事人有調解願望並經仲裁庭徵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對其審理的案件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有調解願望但不願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中國貿仲委可以協助當事人以適當的方式和程序進行調解。

經調解或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撤回仲裁請求或反請求;當事人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或製作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功,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後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曾發表的意見、提出的觀點、作出的陳述、表示認同或否定的建議或主張作為其請求、答辯或反請求的依據。

4.案件管理秘書製度和仲裁諮詢
貿仲香港受理案件後,仲裁院會指定一名案件秘書協助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貿仲香港的仲裁院有多位同時精通中外仲裁法律與仲裁規則的雙語法律顧問,他們可以用中、英文解答您關於貿仲香港仲裁的任何程序性問題。這些問題包括仲裁協議的起草與效力、仲裁員的選定、仲裁程序注意事項、香港《仲裁條例》的注意事項、執行問題等等,從而保障您的仲裁活動或商事活動的效率。

5. 尊重當事人對仲裁員的選擇
貿仲香港依照香港《仲裁條例》的有關規定,尊重當事人對仲裁員的選擇。當事人可以從中國貿仲委仲裁員名冊中選擇仲裁員,也可以選擇仲裁員名冊外的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審理案件。

6. 靈活切換詢問式/對抗式庭審方式,並通曉普通法系/大陸法系/中國法律
在中國貿仲委的仲裁員名冊中,有千餘位經嚴格挑選、並具有豐富經驗的仲裁員。在保障仲裁員儲備涵蓋多領域、各主要司法區的同時,貿仲仲裁員名冊中的有大量通曉中國法與普通法係法律和專業知識的仲裁員。
 
7. 適用“管轄權-管轄權”原則,管轄權的確認更加直接和迅速
香港《仲裁條例》確認了自裁管轄權原則(the Doctrine of Competence-Competence),仲裁庭可以對其管轄權,包括對當事人關於仲裁協議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異議做出裁定。同時,仲裁庭有權裁定其組成是否恰當​​,以及決定哪些事宜已按照仲裁協議遞交仲裁。該規定為強制性規定,仲裁協議當事人必須從其規定。

8. 臨時措施-仲裁庭可直接做出證據、財產保全等命令;在法庭許可後,這些命令可以強制執行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經一方當事人請求,可以准予採取臨時措施,包括責令一方當事人實施以下行為:在裁定爭議之前維持現狀或者恢復原狀;防止目前或即將對仲裁程序發生的危害或損害;提供保全資產以執行後繼裁決;以及對保全對爭議解決可能具有相關性或重要性的證據。

同樣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可以在進行仲裁時,命令當事人就仲裁費用提供擔保,披露證據,檢查、拍攝、保存、保管、扣留或者出售有關財產。這些命令依據《仲裁條例》 規定,經原訟法庭許可後,可強制執行。

 9. 緊急仲裁員程序
《仲裁條例》明確規定了緊急仲裁員程序,並給予緊急仲裁員決定法律效力。

10. 仲裁費用的作出
仲裁庭可將仲裁程序的費用方面的指示,包括在裁決內。該規定為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仲裁協議中關於各方承擔自己的仲裁費用的約定無效。

11.中英雙語諮詢服務和案件管理服務
貿仲香港仲裁院配備來自內地、通曉內地和國際仲裁法律、仲裁規則的法律顧問。他們可以用普通話和英文解答您關於貿仲香港仲裁的任何程序性問題。

貿仲香港諮詢聯繫方式: +852 2529 8066 或者email至hk@cietac.org